Q: 前幾日經過忠孝復興微風附近,被一名外國男子(自稱老闆,來自杜拜)及台籍女子推銷化妝品,起初我拒絕而離去,外籍男子上前誘導將手背給他,擠上洗手乳,因此誘導上前去洗手,直接推銷死海海鹽之類的保養品,說一些話術誘使購買,在刷卡途中又推銷眼部拉提等產品,店員一直說老闆沒有對人這麼好過,可以讓我分期、買什麼送什麼等,零零總總的刷了好幾萬元。後續發現不對勁,想要退貨退款,有前往店家告知想退款的需求,店家已實體店面為由拒絕退款,想請問律師,這是否算是訪問買賣中的誘導邀約呢?有無7日可退款的保障呢?謝謝。
A: 您好: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您敘述的情形當日的交易應屬於訪問買賣建議您應於七日內依上開規定發函給業者要求解約退費若業者拒絕或置之不理,您得向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糾紛協調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李路宣律師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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