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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推廣教育部,倘有提供消費者代辦赴美進修海外遊學服務,縱推廣教育部為文教機構,應屬企業經營者。

發布日期111:2012-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辦理海外遊學,是否屬於消費 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府法保字第八九○五七八四四二○號函。



 二、所詢事項,本會意見認為: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準此,所詢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倘有提供予消費者代辦赴美進修海外遊學之服務,縱使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為文教機構,揆諸前述,仍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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