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如果風景區之業者,未經消費者邀約而進行銷售,則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之類型。依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而後收回已付出的金錢。如索求無門,可請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助。
二、如果購買的物品有瑕疵、短少,則可依據民法依瑕疵的嚴重程度的不同,向業者要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者是退貨還錢等處理(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第364條)。
三、此外,購買這類商品時,請一定要索取收據,上面應記明出賣人及地址,以便主張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