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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噴霧是否算個人衛生用品

發布日期111:2020-04-08

Q: 您好,公司主要生產彩妝保養品、酒精噴霧及乾洗手凝膠,
因客戶在4/1當天收到酒精, 當天下午即申請退貨。我們一開始只能讓消費者退貨,
但若是收到買家退還的酒精噴霧, 且發現有使用過, 是否可追溯其費用, 還是只能算認倒楣呢?
期待您的回覆。感謝您



A:  您好:
無七天鑑賞期適用之例外情形,規範於通訊交易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
「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關於其中第六款「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何謂個人衛生用品,目前尚無明確之標準,但參酌該規範之立法說明中僅列示內衣、褲或是刮鬍刀等產品,則「酒精噴霧」應不符合該款之「個人衛生用品」,且賣家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
所以,本件買家應有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保障。

但七天鑑賞期指的是猶豫期而非試用期,商品須在完整、未使用狀態且可還原狀態下才能進行退貨。因此,若買家之退貨商品有使用痕跡,賣家仍可與買家協調商品整新費用等必要支出。
以上供您參考。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柯宜姍律師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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