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網路買了一盒十入(獨立包裝)的加濕口罩, 購買後第一次使用已有不適感,但因使用方式錯誤所以沒有多想, 但過了半個月後再次使用, 這次依照說明進行使用, 但仍感到不適, 並導致流鼻水等過敏情況出現, 所以聯繫業者要求以退貨或換貨處理, 因對方表示未有提供換貨, 因此要求將未使用的部份進行退貨, 但被回覆表示商品已拆封所以無法進行退貨, 且要求我提出醫生證明不適感為該店口罩商品導致才願意幫忙處理, 請問這樣的處理方式合理嗎? 我也不是故意要退貨, 但使用後不適的情況就是有發生, 我必須提出醫生證明嗎? 謝謝!
A: 您好,
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故消費者如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依您所述收到物品使用已過半個月,故無法再像賣家主張七日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退貨,但您仍可能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向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口罩雖超過七日鑑賞期,但賣方對於其所出賣之口罩,仍負有瑕疵擔保之責,惟您須舉證產品有瑕疵,始能依據民法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是以,賣方願意讓您退貨,但需要提出相關證明佐證之情事,是合理的要求。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許宏迪律師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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