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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電器零售業

發布日期111:2018-11-30

1.(商品在運送業者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時,零售業者的賠償及求償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電器在業者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應由零售業者或運送業者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之責?

2.(因電器瑕疵致生人身傷亡,業者應負賠償責任的範圍)
-出售的電器發生瑕疵,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業者應如何處理?

3.(業者就商品瑕疵係人為或外力因素所致,應舉證證明)
 -業者認為產品瑕疵係人為或外力破壞所致,但消費者卻主張係產品本身瑕疵,堅持業者應接受退貨並全額退費,業者應如何處理?

4.(電器送修三次而無法修復時,消費者有權要求另換新機)
-消費者購買電器商品後,發現有瑕疵且經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復,進而要求換新,業者應如何處理?

5.(保固證明僅是證據方法之一,並非唯一的證據)
-消費者主張商品在保固期間內瑕疵須修復,但無法出示保固證明,業者是否可收取維修費用?

6.( 網路平台錯標售價,若經業者確認訂單,原則上應按所標價格出貨)
 -業者於網站上販售電器,誤標產品售價,因誤標價格遠低於市價而引發消費者大量訂購,業者是否有權取消訂單而拒絕出貨?

7.(業者事先告知二手家電之瑕疵或告知瑕疵減價,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訂購二手家電商品,於業者實體店面交貨,發現商品有瑕疵,業者是否需要負責?

8.(網路平台業者就已過鑑賞期之商品仍應負瑕疵擔保義務)
-網路平台出售之電器七日鑑賞期已過或包裝已拆封,消費者卻向業者要求辦理退貨,業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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